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Bob综合体育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5-07-10 07:30:56今年以来,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且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明显问题,现公开曝光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提高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2025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柜台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该超市销售的康师傅(1倍半)红烧牛肉面7袋、老坛酸菜牛肉面1袋、线袋;今麦郎一袋半麻辣牛肉面4袋、老陈醋酸辣牛肉面1袋、葱香排骨面2袋、老坛酸菜牛肉面2袋、油泼辣子酸汤面1袋;雀巢茶萃低糖线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资料,无法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与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绛帐镇一仓库经营食品活动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无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于2025年3月17日前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202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处检查,当事人仍没办法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现场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活动,且经营规模较之前有所扩大。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决定给与当事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188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在麟游县某豆腐加工作坊检查时发现,该小作坊无索证索票、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存放,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生产加工记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不全。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5年4月25日前整改到位。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小作坊整改情况做回头看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加工小作坊记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仍记载不全。
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一款和第二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在我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构成了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与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眉县汤峪镇某面馆后厨检查时,在后厨发现3包东北铁锅玉米饼;8包小玉米面饼;4袋农家锅巴;1瓶“家乐牌”酸辣鲜露等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与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调味料;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凤县双石铺镇某商行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时,发现376瓶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现场对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经查,当事人属于食品批发企业,以库房作为经营场所从事食品批发活动,当事人辨称上述食品从零售商店回收,且摆放在仓库并未销售,但没办法提供不合格食品处置记录或退换货记录等证明材料,且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食品混放,未设置过期食品存放标识。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给与没收过期食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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