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典型案例(第三期)
来源:Bob综合体育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5-07-10 07:30:46根据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集中整治安排部署,结合“春雷行动2025”“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的要求,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明显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相关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10月,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平昌县某幼儿园检查发现,其厨房的调料台上“汉源红花椒油”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混放使用。该幼儿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平昌县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平昌县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平昌县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经营部经营含有禁止使用药品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平昌县某零售超市检查发现,其门市货架上摆放的“冠达”超软水牛奶味面包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处于对外销售状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平昌县某农副产品摊点销售给某火锅店“黄豆芽”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测出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六苯氧乙酸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摊点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2月,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将平昌县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线索移交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12月至2023年2月,以22元至24元每斤不等的价格从冉某处购进用公猪肉或者母猪肉加工冒充的鲜牛肉,煮熟切片作为臊子加入粉或面中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平昌县某麻花生产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2月,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平昌县某麻花生产小作坊检查发现,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已超出有效期(有效期至:2024年07月13日)仍在从事麻花类食品生产加工,且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麻花未按规定加贴食品标签。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生产加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平昌县某副食店检查发现,其食品销售货架上的1桶康師傅红烧牛肉面、2桶康師傅香辣牛肉面、3桶康師傅香菇炖鸡面产品外包装均已破损,桶内面饼均已外露,部分面饼污秽不洁。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平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警告、没收污秽不洁食品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平昌县某电子商务服务站检查发现,该服务站通过其某平台网店销售的“米豆腐”标注的生产许可信息为虚假内容。当事人销售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平昌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香·老街桃酥(烘烤类糕点)经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平昌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8月,平昌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某商贸公司鸡蛋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测出多西环素,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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